三重簡易庭107年度重簡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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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439號
原   告  李日乾
訴訟代理人  林舒婷 律師
複代理人   謝雨靜 律師
被   告  莊隆慶
被   告  沈振東
被   告  鄭光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仲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蘆洲、林口區及桃園市,有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而本件票據付款地為臺北市○○
區○○路○○號,故本件自應由付款地法院即台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姚孟君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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