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9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9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9745號債權人 王大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錄琳陳輝明陳賢德陳鹿苑 、陳壁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
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或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資料)。
㈡請補內容清晰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
㈢請求金額之計算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書記官侯群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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