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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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7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美玲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美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美玲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下稱本院)97年度簡字第3982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於97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97年度簡字第779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再於98年間因詐欺案件,經本院97年度簡字第9718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另於99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1036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另侵占部分判處罰金新臺幣7千元),其後上開案件再經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872號分別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4月確定;此外,復於100年間因施用第2級毒品案件,經本院100年度簡字第6840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聲請書誤載為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100年4月8日送監接續執行,嗣再由法務部於101年2月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2月4日法矯司字第1010102133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陳美玲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7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楊仲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0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