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1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9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18號原告錦美紙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丁金輝 會計師
吳宗璋 會計師(兼丁金輝之送達代收人) 陳彥彣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陳文宗 (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乙○○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8年5月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定98年6月30日下午2時40分為準備程序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楊莉莉
法官畢乃俊法官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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