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2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22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2296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七四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丙○○於民國93年1月2日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一筆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借款期間自93年1月2日起至100年1月2日止,於借用後分84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2日攤還本息,利息則按台灣銀行定儲利率指數(目前為年率2.796%)加個別加碼年率1.947%機動計付(目前利率為4.743%);如有違約並可依約定方式計收違約金,且由債務人等共同簽訂借據為證。
(二)詎債務人丙○○僅繳納本息至97年12月1日止,其後即未依約清償,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積欠聲請人本金160,018元,及自97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率4.743%計算之利息,與自98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加計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原本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核對,為此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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