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2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23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232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偉立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丙○○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偉立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97年4月22日邀同債務人丙○○、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用新臺幣(下同)7,000,000元及4,000,000元,約定自97年4月22日起至98年4月22日止,利息按月繳付,本金到期一次償還,利率均依年息4.81%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應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10%,逾期6個月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則按原利率20%加付違約金,此有借據影本可稽。詎料債務人僅繳至98年1月21即未再繳款,迭經催討均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應清償全部借款,經查尚積欠如上開請求之金額。又債務人丙○○、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7,000,000元│98年1月22│百分之4.81│98年2月23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4,000,000元│98年1月22日│百分之4.81│98年2月23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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