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6年度埔簡字第147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埔簡字第14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96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付款人中國農民銀行草屯分行
帳號為00-000000號、發票日為96年5月20日、96年6月15日
、票號Y0000000號、Y0000000號,面額各為新台幣(下同)
20萬及15萬元之支票2紙,詎於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
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紙
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
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本件
票款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6年9月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依票據法第126條、第
133條之規定,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簡易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為375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湯文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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