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司解散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18號聲請人 劉垣言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印度洋食材有限公司聲請公司解散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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