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8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83號
原 告 易秀裡
被 告 易其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96年7月17日起,陸續多次向原告借款,
共計新台幣(下同)25萬元,屢經催討均未清償,為此,爰
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
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於支付命令異
議狀辯稱未向原告借款。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之情形,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4紙、匯款
單據影本等為證,被告未就有利於己之事實舉證,所辯尚非
可採,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遲延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計2,870元,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3條之3、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