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42號原告 江麗妍 被告 楊本源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730/30000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88,804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民國109年1月公告現值6,8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4,830平方公尺×原告請求之應有部分2730/30000=2,988,80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60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書記官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