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23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URRAYFRANCESLUCAS(澳大利亞籍)選任辯護人 施雅馨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79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MURRAYFRANCESLUCAS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MURRAYFRANCESLUCAS明知飲用酒類後,駕駛車輛大幅降低,且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即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其於民國107年4月8日18時許起至21時許止,在其位於新竹市○區○○路0段00巷00號2樓之住處內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情形,且注意及反應能力均有所障礙,竟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飲酒結束後之同日21時15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其位於上址之住處出發,行駛於道路上,欲購買食物。嗣於同日21時32分許,MURRAYFRANCESLUCAS騎乘上揭重型機車行經新竹市東區東門圓環無菸公園前時,因行車搖晃而為警攔查,發現其身上散發酒味疑似酒後駕車,經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9毫克,因而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MURRAYFRANCESLUCAS所犯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
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MURRAYFRANCESLUCAS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見交易字第236號卷第33至36、45頁),並有警員 吳銘峻 於10
7年4月8日所出具之職務報告1份、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份、新竹市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1份、新竹市警察局查獲外來人口在臺逾期停留居留或其他非法案件通知書1份、入出境查詢資料1份、個別查詢及列印詳細資料1份、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1份及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1份等在卷足稽(見偵字第3792號卷第6、10至至13、17、18頁),足認被告前開出於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MURRAYFRANCESLUCAS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公共危險罪。爰審酌被告前曾於10
6年1月間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6年3月31日以106年度竹交簡字第27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6年5月31日確定;又於106年9月間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06年12月8日以106年度竹交簡字第88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
7年1月8日確定(尚不構成累犯)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佐(見交易字第236號卷第8頁),其卻又為本案犯行,顯見其確無視酒後不得駕車之禁令,且其在飲用酒類後,在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9毫克之情形下,仍貿然騎乘機車行駛於道路上,是其所為已危害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財產之安全、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犯後坦承不諱,態度尚可,暨衡酌被告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來臺後從事教書之工作等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李嘉提起公訴,檢察官侯少卿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書記官李艷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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