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抗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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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抗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0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吳宇翔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裁定(107年度聲字第53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乃對受刑人有利之事項,則否准定執行刑聲請之駁回或未予一併裁定之餘罪,無論是否適法,不生與科刑判決同一之效力,亦非不利於受刑人,故檢察官得再為聲請,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限制,本件裁定遺漏106年執緝崎字第780號(首罪確定日為10
5年9月29日)及107年執崎字第2158號(犯罪日為104年
7月4日至7日)等共二罪,皆為裁判前所犯,故符合定其應執行刑之要件,聲請人不服原審裁定,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如附表所示之數罪,最先裁判確定之罪,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詐欺罪,裁判確定日期為104年8月25日,而附表編號1、2、3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均在最先裁判確定日即104年8月25日之前,核符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併合處罰」之規定。至於,抗告意旨所指台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所核發106年執緝崎字第780號執行指揮書之確定裁判案件,經查,係指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105年度簡字第2643號、105年度簡上字第319號受刑人吳宇翔被訴偽造文書案件,該案之犯罪時間係104年11月21日至24日,核並非在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如附表所示各罪最先確定者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罪裁判確定日即104年
8月25日之前所犯,以上有上開案件之簡易判決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故上開抗告意旨所指之確定裁判案件,並不符「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規定,自不得與本案檢察官所聲請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檢察官未一併將之聲請定應執刑行,核並未遺漏,原審未一併加予裁定定其應執行刑,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此部分原審未一併加予定應執行刑,並非適法云云,非有理由。另抗告意旨所指檢察官核發之107年執崎字第2158號指揮書之確定裁判案件,經查即係附表編號3所示之案件,既經檢察官於本案聲請定應執行刑,且原審亦准予定應執行刑在案,核並無遺漏,抗告意旨指摘此部分有遺漏云云,似有誤會,此部分之抗告亦無理由。
三、綜上所述,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郭蘭蕙附表:
┌─┬──┬──────┬─────┬───────────┬───────────┐││││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編│罪名│宣告刑│(民國)├─────┬─────┼─────┬─────┤│號││││法院及案號│判決日期│法院及案號│確定日期│││││││(民國)││(民國)│├─┼──┼──────┼─────┼─────┼─────┼─────┼─────┤│1│詐欺│有期徒刑肆月│103年9月17│臺灣高雄地│104年7月23│臺灣高雄地│104年8月25││││,如易科罰金│日至同年月│方法院104│日│方法院104│日││││,以新臺幣壹│18日│年度簡字第││年度簡字第│││││仟元折算壹日││2869號││2869號││├─┼──┼──────┼─────┼─────┼─────┼─────┼─────┤│2│施用│有期徒刑參月│104年5月23│臺灣高雄地│104年10月│臺灣高雄地│104年11月│││第二│,如易科罰金│日20時42分│方法院104│6日│方法院104│10日│││級毒│,以新臺幣壹│許為警採尿│年度簡字第││年度簡字第││││品│仟元折算壹日│時回溯96小│3692號││3692號││││││時內之某時│││││├─┼──┼──────┼─────┼─────┼─────┼─────┼─────┤│3│詐欺│有期徒刑陸月│104年7月4│臺灣高雄地│107年1月10│臺灣高雄地│107年2月6││││,如易科罰金│日至同年月│方法院106│日│方法院106│日││││,以新臺幣壹│7日│年度易字第││年度易字第│││││仟元折算壹日││566號││566號││├─┼──┴──────┴─────┴─────┴─────┴─────┴─────┤│備│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宣告刑,經原審104年度聲字第5419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註│6月確定,已於105年4月23日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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