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聲再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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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聲再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一О七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八三三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及任何證據,揆諸前揭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增男法官黃鴻昌
法官蔡彩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