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07年度橋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205號
原   告  盛士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銘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6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張立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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