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醫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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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醫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醫字第7號上訴人 劉政豪 即 劉勝雄 之承受訴訟人即原告
曾曉君 即劉勝雄之承受訴訟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宋國城 律師被上訴人高雄榮民總醫院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劉俊鵬 被告 施正蓮
郭倩妤 洪宛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原第一審法院得不命補正,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係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由訴訟代理人具狀提起上訴,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依前開法條規定,自應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書記官許琇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