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96號聲請人 陳邱有 即 林邱進 即 陳邱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43條第1項、第44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雖於民國107年8月22日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檢附之資料,經核其內容仍有不備,本院無從審酌認定本件聲請人是否合於更生聲請之要件,且未預納郵務送達費,當有命其補正之必要。經本院於108年1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送達後14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年1月24日送達予送達代收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9頁)。
詎聲請人迄未預納上開郵務送達費,亦未補正相關資料,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40頁、第48頁至第54頁),依首開說明,其聲請自屬要件不備,於法自有未合,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得10日內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