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5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冠諺上列聲請人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冠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冠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2年確定(聲請書漏載桃園地院,應予補充),於民國107年4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3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本案受刑人施冠諺前因㈠肇事逃逸罪,經桃園地院於106年3月24日以105年度交訴字第1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緩刑2年後告確定;又因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於106年5月18日以106年度桃簡字第6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後告確定;另因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於106年7月25日以106年度桃簡字第11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後告確定;再因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於106年11月2日以106年度審簡字第7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後告確定,嗣前開㈠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7年度撤緩字第7號裁定撤銷緩刑確定,前開㈠至㈣案件,復經桃園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6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復因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於106年11月14日以106年度桃簡字第19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因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於107年5月25日以106年度桃簡字第241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又15日,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後告確定;再因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於107年9月28日以107年度桃簡字第16
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後告確定,前開㈤至㈦案件,嗣經桃園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441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末因㈧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7年10月31日以107年度簡字第63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後告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於107年4月28日送監執行後,受刑人於108年3月22日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8年3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896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
108年3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589680號)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惠敏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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