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三六二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國任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年度北簡字第三六二三號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下
午四時整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
於後:
主 文:
被告應返還於原告B六-六O三、G四-六九五、H四-五三七號等三輛小營客車之
牌照各兩面、行照各乙面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廿四日向原告簽立靠行參與經營契約書申領B六-六O
三號牌照,又於八十八年四月八日申領G四-六九五號牌照,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申領H四-五三七號牌照以上牌照各兩面、行照各乙枚豈知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
四月廿四日止接到原告請求履行契約書第十九條之存證信函至今都未出履約,並
已搬遷不知去向。
二、
三、
四、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周玉琦
法 官 蕭忠仁
右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四 日
書 記 官周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