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小字第六О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