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一二六號
  原   告 戊○○
        乙○○
        丙○○
        丁○○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確認原告等就被告承租坐落屏東市○○段○○○號,如附圖所示A部份面積○、○一
六八公頃土地之通行權存在。
被告應將其就坐落上開土地上所挖四十五公分寬、七十五公分深、五十公尺長之深溝
填平,並將三公尺寬、五十公尺長之農田道路回復原狀以供原告通行。
被告不得再在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土地上為有任何挖掘、阻塞等妨礙原告人及貨車出
入之行為。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㈠確認原告等就兩造所共同承租之屏東市○○段八五、八六地號如附
圖所示A部分之通行權存在。㈡被告應將其就坐落上開土地上所挖四十五公分寬
、七十五公分深、五十公尺長之深溝填平,並將三公尺寬、五十公尺長之農田道
路回復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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