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03號原告聖濤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與被告三聯發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2,64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