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6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600號原告戊○○
丁○○乙○○丙○○己○○甲000000
0、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正
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03,484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7,7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7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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