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84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豪嘉食品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381,213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74,1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73,161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
書記官楊賀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