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司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司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司字第396號聲請人 黃為睿尚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就尚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尚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設臺北縣永和市○○路○○○巷○號4樓,有公司及分公司登記資料查詢附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71條規定,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 玆聲 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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