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2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王李禎
訴訟代理人  蕭福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9年度雄保險簡字第12號
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0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8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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