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99年度花小字第530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陳志瑋
訴訟代理人 李微瑄
被 告 彭源發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字第53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1月28日下午4時整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簡易第四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鈺林
書記官 許志豪
通 譯 蘇昭文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陸萬陸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其中
陸萬肆仟 陸佰 肆拾陸元,應自民國99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貳拾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
法官陳鈺林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法院書記官許志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