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9年度花小字第53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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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朱亞婷
 訴訟代理人  李微瑄
 被   告  葉秀娥
上列當事人99年度花小字第53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1月28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簡易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人
員如下:
    法 官 沈士亮
    書記官 杜依玹
    通 譯 徐宏恩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肆萬捌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民
國99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75計付之利息,
暨新臺幣壹仟五百元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杜依玹
法官沈士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法院書記官杜依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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