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2年度北簡字第9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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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9382號

原告 伊雲谷 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啓雄

訴訟代理人廖瑋博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方進化創意整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方進化創意整合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萬貳仟參佰伍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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