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補字第466號
原 告 勇騰重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與建富翔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
零貳萬肆仟伍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壹佰
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