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號
原   告 乙0000000
原告與被告甲○○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86,8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最新之
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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