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號
原 告 乙0000000
原告與被告甲○○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486,8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4,7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並提出被告最新之
欄勿省略)1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