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2號
原 告 乙○○
樓之8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691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原告主張核定為新台幣2,0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21,691元)。
二、請提出本院民事庭97年度訴字第3078號清償借款事件之起訴
狀影本1件供參。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