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補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補字第12號
原   告 乙○○
            樓之8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691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
  原告主張核定為新台幣2,0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台幣21,691元)。
二、請提出本院民事庭97年度訴字第3078號清償借款事件之起訴
  狀影本1件供參。
三、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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