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曾智群 律師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賴見強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羈押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95年1月26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並自95年4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95年6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95年8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5年10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鄭吉雄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