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義務辯護人盧世欽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2月23日執行羈押,同年5月23日、同年7月23日2次延長羈押在案。
二、經查,本案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所犯殺人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在案,且被告所犯為殺人罪係屬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已如前述,自應有繼續羈押之原因與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95年9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楊淑珍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蔡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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