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7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曾智群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賴見強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甲○○因盜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3款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情形,非予羈押顯然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5年1月26日起執行羈押,並自95年4月26日起延長羈押
2月。茲本院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5年6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尹良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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