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0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訴字第705號上?訴?人乙○○?住嘉義線義竹鄉仁里村義竹383號??????????送達代收人? 林思銘 律師被?上訴人?嘉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中壢市○○路○○○號10樓之6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被?上訴人?全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桃園縣中壢市○○路○○○號10樓之7法定代理人?丙○○?住同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訴字第705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4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9月28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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