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1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於台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曾智群 律師被告甲○○
(現於台灣桃園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賴見強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徐培元
法官鄭吉雄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佩玲中華民國9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