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小字第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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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斗小字第7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慶輝
訴訟代理人  林培煌
被   告  黃峻傑
      詹真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捌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
10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
書記官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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