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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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台灣台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柒仟貳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貳仟伍佰元,折合銀元肆拾陸萬零捌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陸佰零玖元,折合新臺幣壹萬叁仟捌佰貳拾柒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柒仟貳佰元,尚欠新臺幣陸仟陸佰貳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魏于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李春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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