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五一號
被告乙○○具保人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屢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有本院傳喚被告之送達證書及拘提無著之回函等附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黃怡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