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簡調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5年司簡調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簡調字第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梁景登 相對人 梁月怡 相對人 梁浩鍏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裁定原、正本中關於「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之記載,應更正為「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與正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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