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簡聲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林魏寶枝
相 對 人  姜禮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發票人主張本票債
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之
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
,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3項亦有明文。然所
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係指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執行法
院後終止前而言,又所謂「停止執行」乃指開始之執行程序
因法定原因發生,暫不續行之狀態,故必在強制執行事件仍
繫屬於法院,始有停止執行可言。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104
年度竹北簡字第277號)為由,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云云
。惟查,相對人雖取得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670號本票裁定
為執行名義,迄今並未聲請強制執行,有本院查詢表1紙附
卷足稽,揆諸上開說明,相對人既未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
任何強制執行程序,自無停止執行可言,從而,聲請人預為
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陳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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