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03號聲請人香港商法蘭克福新時代傳媒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承華 訴訟代理人 羅光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載支票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7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9年8月2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571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本件如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9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洪千棻~t18L2x0;┌──────────────────────────────────────────────────────┐│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0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綠能國際開發有限公│第一銀行北桃分行│99年4月30日│31,500元│BA二八七三二七│││1│司││││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