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二七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同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陸萬壹仟元,折合銀元壹拾捌萬柒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捌佰柒拾元,折合新台幣伍仟陸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陸拾伍元。
二、原告另應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及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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