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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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上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299號上訴人 謝淑珍 訴訟代理人 黃永琛 律師複代理人 郭旆慈 律師
孫誠偉 律師上訴人 朱倉賦 訴訟代理人 鄭淑燕 律師被上訴人 許仁傑
朱畇緁 許淑華 余祖銘 (兼 余培煇 之承受訴訟人)
余祖賢 (兼余培煇之承受訴訟人)
余祖榛 (兼余培煇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列3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朱倉寬 被上訴人 黃許阿燕
蔡宏逸 許春蓮
許辰莉 洪麗燕 兼上5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建興 被上訴人 許繁昌
許堯明 許素蘭
侯改名
侯定國
侯望達
侯天祐 侯建安
劉秋美
張侯芳蘭
侯映吉
洪祥樹
呂欣季 (即 呂許宣子 之承受訴訟人)
呂承諭 (即呂許宣子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傅中樂
法官呂淑玲法官管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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