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勞上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上字第155號上訴人深石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淑真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 律師
林姿妤 律師被上訴人 段采伶 訴訟代理人 程昱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30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何君豪法官張文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9日
書記官劉文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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