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附民上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附民上字第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上字第50號上訴人即原告潘○○(姓名住址詳卷)被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6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聲明、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影本所載(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妨害名譽犯行,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易字第6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10年度上易字第1763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前開規定,關於上訴人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煙平
法官吳炳桂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碧玲中華民國111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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