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6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於民國(下同)97年7月11日寄存於上訴人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即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漢中街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7月21日發生送達效力,則加計20日之上訴不變期間與2日之在途期間,上訴期間應於97年8月12日屆滿,上訴人遲至97年9月5日始行提起上訴,有上訴狀上之本院收狀章戳可稽,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9月16日
書記官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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