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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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單禁沒字第3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禁沒字第32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月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沒字第2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許月秀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海洛因3包及甲基安非他命3包,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民國111年6月10日執行完畢釋放,而本件被告於110年8月3日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犯行,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290號、第291號、第292號、第2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佐。又本件扣得之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另該等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此部分之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另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白色粉末檢品1包,聲請意旨雖亦併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惟查,上開扣得之白色粉末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檢驗結果,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有卷附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9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9880號鑑定書(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575號卷第79頁)可參,聲請意旨逕認附表編號5所示之物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顯屬誤會。從而,附表編號5之白色粉末1包,自無從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此部分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19日
書記官郭素蓉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鑑定書轉碼編號)數量鑑定書1、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B000000001包(驗後檢體用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0年8月27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9518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575號卷第91頁)2、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B000000001包(驗後淨重0.481公克)3、甲基安非他命(含包裝袋)B000000001包(驗後淨重1.414公克)4、海洛因(含包裝袋)(原編號1及2)2包(合計驗餘淨重0.01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9月9日調科壹字第11023009880號鑑定書(高雄地檢署110年度毒偵字第2575號卷第79頁)5、白色粉末(含包裝袋)(原編號3)1包(驗餘淨重0.39公克)經檢驗未發現含法定毒品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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