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繼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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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司繼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聲請人戊○○
丙○○乙○○甲○○
號3樓庚○○
2號丁○○前列六人共同代理人 徐國勇 律師上列聲請人等因其被繼承人己○○(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籍設臺北市○○區○○路○○○號4樓)於98年4月18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羅郁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