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交易字第5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交易字第54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政龍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調偵字第5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
9至10行之「666─EQC」更正為「666─EQG」;第12至13行之「左側踝關節骨折、右側顳顎關節外傷性關節囊炎、雙側顳顎關節肌筋膜炎及張口受限」更正為「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左側遠端橈骨骨折、臉部及下唇撕裂傷及身體多處擦傷」)。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姜明晞 告訴被告莊政龍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已據告訴人姜明晞於民國100年8月3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